解读“36条”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创新发展

让好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解读“36条”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创新发展

       技术开发费如何抵税
“36条”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 何谓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其中,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和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具体按研发项目归集如下:
       (1)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6)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和验收费用;
       (7)为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包括手续费、注册费和律师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纸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三)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研发的企业,2006年在申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税务局核定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32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减去加计扣除部分320×50%=160万元以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00-160=840万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15%计算,A公司2006年度实际交纳所得税840×15%=126万元。

    ——几种特例
       1.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例]B1公司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核定数为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绝对值小于技术开发费),该企业当年度亏损,所得税为0,故有120万元技术开发费可结转至次年(次年按照会计流程操作);B2公司2006年技术开发费核定数为2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绝对值大于技术开发费),该企业当年度亏损,所得税为0,故有200万元技术开发费可结转至次年。

       2.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例]C公司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核定数为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按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50%计算,该公司所得税本可抵扣300×50%=150万元,但因抵扣部分大于8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C公司实际应交纳的所得税为0,超过部分不得结转至次年。

       3.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上交集团公司用于集中开发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加计扣除办法。(注:A、B、C公司2005年度均不亏损。)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1、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备案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决议
       ●技术开发费计划书(包括委托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技术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当年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2、专账管理
       企业须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填报《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年度技术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汇总额,并随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按不同开发项目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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