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资失败,创投机构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
●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
●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
投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风险将由政府与创投公司一起承担。由市科委、发改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探索政府以“风险分担”形式给予企业救助金,鼓励更多投资公司关注中小型科技企业。创业投资一般由职业金融家将风险资本投向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公司(多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并购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并取得高额回报。资料显示,上海现有创业投资机构超过300家,管理资金总量不低于200亿元。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风险较高,部分创投机构情愿将大部分资金投向房地产等领域,不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也不利于本市创投事业发展。
根据《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从税后收益,或注册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用账户,市政府再据此予以1:1匹配。如果投资失败,符合规定情况的创投机构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此举将最大限度地解除创投机构的后顾之忧。
对于投资“优质项目”、“优质企业”的创业投资该如何补偿?《办法》做了特别规定: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
《办法》还规定,对于故意导致项目减值退出,以骗取补偿金等不诚信的投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该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哪些创投机构可获补偿?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查;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试行办法》详情可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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