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4―01 邮政编码: 201203 总机: 021―68795959   
本网站由上海市科技信息中心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