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8)第025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4―01 邮政编码: 201203 总机: 021―687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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